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嘉地税政[2002]81号 2002-5-10 各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明确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按照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可在五年内分期摊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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