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发票换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1995]065号 1995-06-09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地方税发票换票证》是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地方税发票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有发票同等效力的一种专用凭证,仅限于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区)的发票查验时,应与该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联系,使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地方税发票换票证》,并在备注栏注明该税务机关及经办人。 二、《地方税发票换票证》的规格为:218mm×131mm=30k,由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三、《地方税发票换票证》为三联式。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换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核查联,印色为绿色。的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并使用发票专用水纹纸。 四、地方税务机关需要调出空白发票查验时,不得使用《地方税发票换票证》,应当开具收据。 附件:《四川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发票换票证》式样(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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