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03]64号 2003-07-04 税屋提示——
1.依据川地税发[2010]3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省局与省国税局将另文通知。 二、[条款废止]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件暂使用注册税务登记证,税收征缴关系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关于简并征期问题,由各市、州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简并纳税期限,并制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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