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1994]70号 1994-06-1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6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省局已以鲁税一[1994]6号文转发各地执行在案。对福利企业的税收返还问题,省局已就各地上报可享受税收返还的福利企业名单审查批准下发各地执行。为做好学校办企业的税收返还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流转税税收返还的学校办企业的条件仍按原流转税规定的可以享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的校办企业条件执行。对我省小学校办企业除生产销售的消费税产品以及商业企业需按规定征税外,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以及兴办的服务性企业和我省大、中学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消费税产品除外)和提供的劳务,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在1994年内可享受税收返还的照顾。 二、对享受流转税税收返还照顾的学校办企业由各县、市(区)税务局审查报市、地税务局审批,各市、地将税收返还的企业及税额列表统计报省局备案。 三、校办企业的税收返还要严格按“先入库、后返还”的原则办理,享受税收返还的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要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对不按期申报的,基层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追缴入库,并对其当期入库的税款不予返还。 税收返还的有关手续制度及其他事宜按省局鲁税一[1994]6号文的要求办理。 山东省税务局 1994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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