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0]145号 2000-9-6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近来,各地反映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难以掌握、征收难度大,给基层地税机关依法征税带来不利影响。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保证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就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据此,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作业的计税营业额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鉴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主要设备变压器价值较大,为减轻电力系统资金压力,支持我省农村电网的建设、改造,允许将变压器价值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与当地电力部门沟通情况,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提高其纳税意识;同时加大征管力度,对农村电网工程施工单位应缴纳营业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限期组织税款入库。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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