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征[1999]2号 1999-1-1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企业,销售粮食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一律使用“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五为随货同行联(承运联)。上述粮食经营企业、加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见计粮办[1998]2432号),并要加注“销货地点”。上述企业销售粮食给小规模纳税人时,一律使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二、粮食销售发票分为两种,一种供跨县、市销售粮食使用,其基本联次为五联,票面规格190mm×105mm=40开;另一种供粮食企业在本县、市范围内销售粮食以及各种粮食复制品、熟食品、副食品和适用植物油等商品时使用,其基本联次为三联,票面规格为176mm×255mm=18开。 三、“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属普通发票,发票联统一套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供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粮食及粮食制品时使用。个体工商户暂不使用该发票。 四、“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自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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