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9]63号 2009-04-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 对《通知》第七条第(三)款,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认,其成本利润率的比例我省暂按15%确定。 二、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 对《通知》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暂按15%确定。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的其他设区市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暂按10%确定。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暂按5%确定。 (四)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暂按3%确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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