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征发[1995]3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和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06
摘要:税务机关内部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按照“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税收与企业》上刊登遗失声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和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34号      1995-07-06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及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出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后,凡我省境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同时向所辖国家税务局报失,接受处罚。

  3、在全国性报纸《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同时须在我省《税收与企业》上刊登"遗失声明" 4、是否需要在地、市的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二、税务机关内部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按照“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税收与企业》上刊登遗失声明。

  三、在我省《税收与企业》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其内容按照中国税务报社的规定填写,并交纳挂失登报费300元(每次每条 不超过100字)。其具体程序为:先由丢失发票的纳税人或税务机关责任人,在案发后2日内,向税务机关征管部门申报专用发票的遗失情况,同时交纳挂失登报费,征管部门填写"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刊出登记表"(见附表,由各地自行印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抄报地市税务机关,一份直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征管处将根据汇款先后顺序整理,送交《税收与企业》编辑部,定期在固定版面按一定格式刊登。

  四、经办代收“挂失登报费”的税务机关可从每次每条 300元的挂失登报费中坐扣50元做为代办手续费。“挂失登报费”的全额发票,由《税收与企业》编辑部寄给代办税务机关,代办税务机关转交刊登纳税人。

  五、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经办联系人,张文君。联系电话:4045131-7608《税收与企业》编辑部经办人:李明联系电话:40455594045131-7603地址:太原市水西门街64号邮编:03000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解放南路分理处帐号:02124906434六、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主。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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