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1]21号 2001-02-13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征税时间从2000年10月1日起计算。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对原来有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及已纳税营业额做如下调整: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3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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