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206号 2004-04-3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税前列支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工银闽综[2004]7号)和《关于2003年度我行辖内划拨印刷业务用品费税前列支的函》(工银闽综[2004]9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2003年度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印刷费按附表所列单位和数额据实税前扣除。 附件: 1、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一览表(略) 2、印刷费税前扣除一览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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