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1998]7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几种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03
摘要:根据资源税政策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按照省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并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开采销售红柱石、蓝晶石、硅石、玄武岩四种矿产品原矿的单位和个人,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征收资源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几种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8]79号         1998-04-03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根据资源税政策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按照省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并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开采销售红柱石、蓝晶石、硅石、玄武岩四种矿产品原矿的单位和个人,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征收资源税。

  四种矿产品原矿执行单位税额标准如下:

  一、红柱石 2元/吨

  二、蓝晶石 3元/吨

  三、硅 石 3元/吨

  四、玄武岩 3元/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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