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几种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8]79号 1998-04-03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资源税政策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按照省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并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开采销售红柱石、蓝晶石、硅石、玄武岩四种矿产品原矿的单位和个人,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征收资源税。 四种矿产品原矿执行单位税额标准如下: 一、红柱石 2元/吨 二、蓝晶石 3元/吨 三、硅 石 3元/吨 四、玄武岩 3元/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4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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