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9]129号 1999-5-2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审批程序仍然按《关于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68号)文件规定办理,省局不再下达确认书。 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及跨市的市属集团公司需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其它由市局审批。审批的时间及所需资料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精神办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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