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5]51号 2005-4-27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适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新办服务型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征税办法按市局沪地税流[2005]49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本市补充实施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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