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退[1999]28号 1999-10-25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一、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退税范围条件的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我局核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的,必须在履行第一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和我局沪国税退[1995]56号文的有关规定,到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输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手续。企业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后,才能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输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二、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国产设备的购进、退税申报和监管,一律纳入我局进出口税收计算机管理系统,由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依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电子化管理。 三、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纳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管理的已退税国产设备,当发生属本通知规定应予补征退税款的行为时,企业应主动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报补税,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由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统一印制,本市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届时可经领用,并按填报规定如实填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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