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关于境外中间商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1998]150号 1998-08-20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发[2008]7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8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东地税二[1998]25号《关于境外中间商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日籍高桥良雄等六人在其本国境内推销我国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取得的佣金收入,其劳务发生地在我国境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故不应征收其个人所得税。但代领取佣金的中方人员必须提供该项佣金确属支付给高桥良雄等人的真实有效凭证;若不能提供的,则应视作代领取方人员取得收入,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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