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纳[2010]21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3
摘要:各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与同级国税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对同一纳税人国、地拟认定信用等级不一致的,应按照“从低原则”确定拟评定名单,报送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纳[2010]212号          2010-12-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A级信用企业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7〕486号)文件,现就2010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由纳税服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2010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A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填写《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资料包括: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各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与同级国税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对同一纳税人国、地拟认定信用等级不一致的,应按照“从低原则”确定拟评定名单,报送市局。

  (三)纳税人国、地税务登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由受理申请资料的税务局将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分别报送市国、地税局,由市国、地税局转交主管税务局进行审核。

  (四)市局抽取适当比例对拟定A级纳税人评定期内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五)将拟定A级企业名单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AX861)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六)公示期内无重大异议的,各局将A级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市局备案,将《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送达纳税人。

  (七)《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由市局统一制作,证书编号以各局为单位,由三部分九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位数为各局代码(如:东城01);第三至六位数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如:2003);第七至九位数是各局本年度评定A级纳税信用的序号(如:001)。

  三、对注销税务登记的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收回并报市局备案;A级纳税人在各局之间转户的,在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评定,由转出局报市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7〕486号)第十三条关于纳税信用A级评定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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