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1994]第16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经营单位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24
摘要:基层供销社代棉麻公司收购的棉花,凡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其代棉麻公司收购棉花所开具的收购凭证,不能作为基层供销社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棉麻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代收购棉花的进项税额,凭基层供销社交给棉麻公司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经营单位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4]第168号          1994-11-2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各地陆续反映了棉花经营单位征收增值税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省棉麻(集团)公司也就有关问题专题向省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请示。经调查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棉花经营单位征收增值税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基层供销社代棉麻公司收购的棉花,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收购资金由棉麻公司拨付,基层供销社不垫付资金;

  2、收购的棉花由棉麻公司统一调拨,基层供销社无经营权;

  3、基层供销社只收取代购手续费、从量包干费等代理费用。

  基层供销社代棉麻公司收购的棉花,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基层供销社自行组织经营的棉花,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籽棉加工后的副产品棉籽、棉短绒、光籽,按农业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轧花厂代棉麻公司加工棉花业务,属于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包括留给轧花厂经营的棉花加工副产品的折价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棉花收购凭证的样式、印制、发放、使用等问题,省国家税务局将在1995年制定新的规定,在新规定下发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基层供销社代棉麻公司收购的棉花,凡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其代棉麻公司收购棉花所开具的收购凭证,不能作为基层供销社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棉麻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代收购棉花的进项税额,凭基层供销社交给棉麻公司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金。

  六、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1月2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