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1998]5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06
摘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其下发的《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中已明确指出人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须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58号       1998-04-06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税政一发[1998]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其下发的《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中已明确指出人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须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鉴此,对虽列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一律纳入税务管理,照章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4月0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