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58号 1998-04-06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税政一发[1998]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其下发的《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中已明确指出人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须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鉴此,对虽列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一律纳入税务管理,照章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4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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