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48号 2009-03-1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5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办转字[2006]1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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