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拍卖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征[1998]26号 1998-01-0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我市拍卖行业在发生经营业务时所使用的票据,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拍卖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为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拍卖行业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时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它是从事拍卖行业的纳税人与委托人之间惟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不得挪作他用。 二、专用发票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从事拍卖行业的纳税人在此之前使用的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其他种类的发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10月1日前负责缴销。 三、专用发票规格为190mmx105mm=40开,其发票字轨为:“鲁地税青字(xxa30)”。该发票共分为五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提取物品联,印色为绿色;第五联:备用联,印色为红色。 四、专用发票采用自显色无碳防伪纸印制,其中第二联的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均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印制,印色为大红色。 五、根据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文件规定,专用发票的对外最终销售价格为17.50元,各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层层加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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