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5]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7-21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再次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5]144号       2005-7-2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再次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现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3000-4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20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元提高到200元。

  二、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利于促进我省个体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严禁违规征税,要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个别地方确因特殊困难暂时难以执行的,要报经省国税局同意后方可暂缓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5年8月1日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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