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省局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法[2004]9号 2004-03-22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抓好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局对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一次清理,并经研究决定,从4月1日起,取消下列审批项目(行政许可文件),并将此通知在办税大厅进行公告: 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征[1998]92号) 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进[2003]8号) 三、浙江省国家税务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合格证》发放和使用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126号) 四、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处关于浙江移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事宜的批复(浙国税外函[2000]01号) 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外[2000]1号) 六、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2003]18号)部分条款: (一)取消第五条第二款“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领购的普通发票必须限期缴销,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的规定; (二)取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填写《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报请县级国税机关审查核准”的规定。 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1]67号)第三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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