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沪财农[1987]89号 1987-9-14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执行《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作内部掌握。 (一)其他农用土地、其他非农业建设范围问题。 《实施办法》和《通知》中均有规定: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其他农用土地”是指“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 “其他非农业建设”,现在要按小农业(种植业)范围掌握。为了有利于贯彻“城市副食品供给立足于郊区”的方针,对养殖业如养猪、牛(包括奶牛场)、羊、鸡、鸭、兔以及蘑菇房等,暂予免征耕地占用税;但从事这方面的土地改变用途,属于征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二)占用滩涂种植、养殖土地征税问题。 《通知》中规定:“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从事非农业建设,也应征收耕地占用税”,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至于尚有少量土地没有利用,为了促进他们用于农业生产,免使土地荒芜,对1986年起新围垦土地,在三年内已用于农业生产的,今后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怎样计算耕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问题。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包括占用自留地)建设自用的住宅,应按占用耕地的全部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如由于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的需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农村居民搬迁建房占用耕地可以扣除原宅基地计算征收耕地占用税,即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 但原宅基地在未恢复耕种期间,应视同耕地对待,由于种种原因原宅基地没有恢复耕种,改作他用的,由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获准占用的宅基地内,建猪圈、牛栏等,照征耕地占用税。 (四)免税范围问题。 免税应按《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范围掌握。未经财政部和市财政局同意,不能开免税口子。考虑到乡村公路,对繁荣乡村经济十分必要,经批准,可予酌情照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在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预算列支的市、县河道用地,也予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此而必须拆迁的农民建房和单位用地,不超过原占土地的部分,也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占土地部分,属于耕地的,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预算列支的农村大队水厂,也予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要认真调查核实,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五)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问题。 “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中方合资者出资,参加经营,暂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违法占地,经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的征税问题。 《通知》中规定:“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市处理违法占地,四月一日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应予征税。但为了有利于贯彻市人民政府1987年5月《关于处理违法占地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加速处理违法占地,同意在1987年10月底以前办理用地手续的,免予征收耕地占用税,11月1日以后办理的,仍应照征。市、县土地管理局自4月1日至10月31日按规定收到的罚款,采取“罚中交税,先税后罚”的办法,按单位从罚款收入中转出税款存入“代征耕地占用税存款专户”,罚款大于税款的,按规定的税额全数交税;罚款小于税款的,按罚款金额作税款上交;免予罚款的,也不交税。罚款的数额,在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一般掌握在不要低于应交的税额。对“罚中交税”的税款,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在11月5日前,按规定手续一次性缴库,并须单独向财政机关编送报表,报表格式另行规定。 (七)扣除农业税问题。 经批准征用和占用的耕地,有些征了耕地占用税,有些减征、免征、不征。哪些可以扣除农业税?哪些不应扣除农业税? 1.4月1日以前批准征用和占用的耕地,仍按农业税原有征免规定办理。 2.4月1日以后批准征用和占用的耕地,对其中计征农业税的部分,可以扣除的有: (1)经批准征用的耕地; (2)经批准农民建住宅占用的耕地(指征了耕地占用税的部分,不包括原宅基地抵扣耕地的部分); (3)征了耕地占用税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包括对违法占地采取“罚中交税”的部分); (4)经批准的乡镇集体建设占地,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属于农业税原规定减免税范围内的。 3.下列占地,不扣除农业税: (1)未经批准的各种用地; (2)违法占地,经批准补办手续,不交罚金的部分; (3)经批准的乡镇集体建设占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也不属于农业税原规定减免税范围内的。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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