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78号 2005-3-31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5]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做出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统一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税务行政收费公示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已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收费标准进行了核定,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认真执行。 二、各地不论是新印制的发票还是原印制未收取工本费库存的发票,都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执行,按原规定已收取的工本费不补不退。 三、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开税票上缴中央国库,不得以收据或自制凭证代替税票使用,也不得将收取的发票工本费不上缴中央国库。 四、各地因纳税人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实需要增加票种和增减联次的,须经省局批准,比照已核批相似规格票种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鄂国税函[2004]323号文件的要求,在发票发售场所做好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并在4月份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向纳税人和社会广泛做好宣传工作。 六、为了便于纳税人缴费、税务机关核算,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中“分”的金额部分可以不收,比如60开3联的收费标准是1.96元/本,如果不收“分”的金额部分,就只按照1.90元/本收费和核算。 七、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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