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2023年9月9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反映意见邮箱:sw_yeyq@foshan.gov.cn。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1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及以后年度的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按月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申报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分期缴纳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二、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月*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于2023年9月30日执行到期,为保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日常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从值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从租计征房产税则可以根据租金收取情况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申报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同时为与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对《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内容进行小幅修改,将从租计征房产税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由次年1月30日前改为次年1月15日前。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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