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化肥、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1]205号 1991-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几年来,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对部分化肥、农药和农用塑料薄膜一直予以免税照顾。目前,由于生产上述产品所用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成本增加,企业亏损较大。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对部分化肥、农药和农用塑料薄膜在1992和1993年内继续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三种产品继续免征产品税;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产品的化肥生产企业,其改产销售的小尿素、小磷铵和硫磷铵产品免征产品税。 二、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小氯化铵、小复混肥和氨水产品以及原生产销售小尿素、小磷铵和硫磷铵产品的企业仍按规定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审查批准,予以定期减免产品税照顾。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对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等15种农药产品免征产品税。 四、对农膜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农用塑料薄膜继续免征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1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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