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收入核定征收企业得税的企业,当年的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也有比例限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第六条规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或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总额的企业,按收入核定征收企业得税,其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不存在扣除费用问题。因此,我们理解按收入核定征收企业得税,不存在当年的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有比例限制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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