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东莞顺晖电器有限公司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事宜的复函 税管函[2015]101号 2015-09-10 黄埔海关: 《黄埔海关关于商请明确ECFA下进口货物无法提供香港海关确认书能否享受协定税率的函》(埔关税函〔2015〕137号)。经研究,现就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东莞顺晖电器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顺晖公司)向你关申报进口台湾原产五金冲压模具。有关货物经香港中转,顺晖公司提交了船公司签发的从起运港至目的港的全程联运提单,但未能提交香港海关确认书,不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00号有关规定。有关货物货值83.6万元新台币(约合16万元人民币),涉及税款1.8万元。 考虑到大陆海关已收到台方海关传输的该票货物原产地电子数据,且经你关查验,货物集装箱号、铅封号、品名、规格、原产地等信息未见异常,为利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实施,对你关来函所述货物,可不再要求进口企业提交香港海关确认书,准予享受协定税率。 特此复函。 海关总署 2015年9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