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非税[2023]4号 2023-2-21 省级直管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云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1日 云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监制、计划申报、领用、发放、使用、核销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云南省财政厅监制,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和保管。 第五条 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财政电子票据与财政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依据财政电子票据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证财政电子票据的生成、传输和存储安全可靠,且财政电子票据的任何篡改都能够被发现,并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财政电子票据重复入账。 第七条 财政电子票据按照财政部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依托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制样、赋码、计划申报、申领、发放、开具、传输、监制签章、核销、存储、查验、入账和归档等。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政策;负责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和查验平台建设;负责财政电子票据的制样、赋码、监制章签章等监制工作;负责省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向州(市)级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电子票据;负责对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省级用票单位管理和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向云南省财政厅申报本行政区域财政电子票据领用计划和申领本行政区域财政电子票据;负责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发放、核销等工作;负责向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电子票据;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本级用票单位管理和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向所在州(市)财政部门申报本行政区域财政电子票据领用计划和申领本行政区域财政电子票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滇中新区财政电子票据由昆明市财政局代为管理,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电子票据由所在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政电子票据种类和要素 第九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 非税收入类电子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包括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二)结算类电子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三)其他财政电子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2.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3.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复核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电子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等。 第十一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式样、编码规则和数据标准按财政部统一标准执行。 第三章 财政电子票据监制 第十二条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监制。 第十三条 财政电子票据监制包括制样、赋码和监制章签章。 第十四条 财政电子票据通过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进行监制。 禁止在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外监制财政电子票据和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私自监制、伪造、变造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电子票据制样。云南省财政厅依托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按照电子票据的可视化样式,制作形成电子票据模板文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电子票据赋码。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下级财政部门或本级用票单位发放财政电子票据号码。财政电子票据号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顺序号码两部分组成。票据代码用于反映行政区划、财政电子票据种类和票据使用年度。票据顺序号码,用于反映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财政电子票据代码由8位数字组成,顺序号码由10位数字组成。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电子票据监制章签章。用票单位使用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后,云南省财政厅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同步制作包含用票单位电子签名的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经验证电子票据号码唯一性、用票单位电子签名有效性后,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签名,生成完整的财政电子票据。 第四章 财政电子票据领用和发放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汇总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财政电子票据预计使用需求,使用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按照财政票据管理级次,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电子票据。上级财政部门按照用票计划向下级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九条 用票单位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填报下一年度财政电子票据预计使用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电子票据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电子票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用票计划向用票单位发放财政电子票据。 第二十条 财政电子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财政电子票据的用票单位,应当登录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注册申办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电子领用证,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后,才能进行财政电子票据申领。 用票单位办理云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电子领用证,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按规定提供与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材料和单位收款电子印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受理云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电子领用证办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对用票单位注册提交的办理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核发云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电子领用证,注明核准使用的财政票据种类。 第二十三条 再次申领财政电子票据的用票单位,应当对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申报核销。 第二十四条 用票单位领用未列入云南省财政电子票据领用证内的财政电子票据,应当提供与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材料供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财政电子票据。 第二十五条 财政电子票据一次领用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使用量。 第五章 财政电子票据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电子票据,建立管理制度并及时在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维护本单位电子管理台账。 第二十七条 用票单位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监制的财政电子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和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可在派驻地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用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第三十条 用票单位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并对开票信息、用票单位电子签名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用票单位应当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将财政电子票据推送给交款人,同时交款人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查验服务平台获取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 第三十二条 交款人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查验服务平台和查验小程序查验财政电子票据真伪。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交款人可以凭财政电子票据进行账务处理。 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报销入账的单位,在报销入账时,应当查验财政电子票据是否有效且无报销记录,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入账报销信息及时反馈财政部门,以防其他受票单位重复报销入账。 第三十四条 用票单位发生票据信息填写错误或有作废需要的,应当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冲抵,操作后红字票据对应的原财政电子票据可视化样式票面应标记“作废”字样。 第三十五条 在全面推行财政票据无纸化前,用票单位应当根据交款人需求提供换开财政纸质票据服务。 第三十六条 用票单位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对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申报核销。用票单位申请核销财政电子票据,应当填报待核销财政电子票据种类、起止号码、使用数量、作废号码、收款金额供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用票单位申请核销非税收入类财政电子票据,还应当同时填报缴库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及时审核用票单位申报核销的财政电子票据,并及时进行核销处理。审核通过后可正常发放财政电子票据。财政电子票据核销审核未通过的单位,应当根据审核结论补充提交相应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 第三十七条 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可以仅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作为电子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和归档,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财政电子票据电子会计档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票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各项工作。用票单位应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定财政电子票据风险防范措施,妥善保管财政电子票据签名设备,确保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证开票信息与收款信息内容一致。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情况和工作需要,对本级用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用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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