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广大出口企业尽快了解最新出台的出口退税政策,先将2008年7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8)111号解析如下,供大家参考使用。
原文: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的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原文: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解析:取消红松子仁(0802903010退税率为5%;2008199910退税率为13%);部分农药产品(2903399020、2906290010、2914400010、2929909012、2930909052退税率为5%;2932290011、2932290013、2932999011退税率为11%或13%);部分有机胂产(2931000013、2931000014、2931000015、2931000022、2931000023、2931000024、2931000028、2931000029、2931000035、2931000036、2931000037、2931000038、2931000039退税率为5%);紫杉醇及其制品(2932999024、2932999026、2932999027、30003909010退税率为13%);松香(3806101000退税率为5%);白银(7106911000、7106919000、7106921000、7106929000退税率为5%);零号锌(7901111000退税率为5%);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8107900000、退税率为5%、8506101100、8506101200、850730000、8507901000、8545110000、8545190000退税率为13%)的出口退税。
原文: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解析:
1、文件的执行时间为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2008年8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出口企业可以按调整前的退税率申报退税。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附件: 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用于备案的出口合同必须是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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