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辉集团税务总监周淼表示,实践中,房地产企业的集团公司由于种种原因,会向成员企业收取的金额较大的服务费。这笔费用如果合理性不足,很容易导致税务风险。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表示,集团一体化运作是房地产企业目前通行的做法。集团母公司作为“把舵人”,配置了大量的专业团队,为下属项目公司提供关键决策与风险咨询,在此过程中收取服务费无可厚非。但是,这种组织结构下,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能否税前扣除,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所得税处干部张金海颇有研究。他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等税收政策的规定,如果收取的服务费符合市场经济活动的独立交易原则,属于项目公司实际发生且应当承担的成本,具有业务实质,则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无实际业务支撑,纯粹是集团收费,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则。”张金海说。 基于此,叶永青建议房地产企业,应制定集团内部统一的分摊依据、服务方式、服务结果标准,以保证税前扣除的服务费符合规范。 相关知识——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之税务规划探讨<牛鲁鹏> 疫情之下员工借调财税探析<左岸金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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