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A公司认为,从国内市场来看,和其他公司相比,其利润率很高,保持在20%左右;从国际市场上来看,税务机关选取的B公司和C公司都是成立了几十年的老企业,具有完备的研发功能,而A公司只具备部分研发功能,所以不可比,即使要用这两家公司来比,也要用这两家公司的利润率的平均值作为基础。 针对A公司提出的理由,调查人员一一给予了反驳。首先,他们以大量的外调信息为依据,推翻了A公司以国内企业作为可比企业的理由。由于国内企业面对的客户需求大部分是中低档车,虽然A公司的利润率比他们高,但因客户群不一样,不具有可比性。第二,虽然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存在着差异,但是差别不是很大,并且,由于利润率处于低值的B公司和A公司在工人工资和经济环境上,差别要更大,而处于高值的C公司的环境和A公司更为接近,基础值应在两者的平均值之上,所以不能应用这两家可比公司的平均值。 2008年12月,经过十几轮谈判,A公司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75万元。今年第一季度,相应所得税款将全部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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