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号:(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号:(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上没有对各个行业及各种产品的合理损耗标准作具体规定。需要根据上述文件,结合行业内部具体情况和有关财务制度确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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