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88)税征(4)字[1988]65号 1988-11-0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第六条条款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第六条条款废止。 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废止第六条。
一、纳税登记。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按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填报《土地使用税申报登记表》,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填报《土地使用税申报鉴定表》 (附表式一、二)。 二、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移,使用面积扩大,减少,应税土地转免税土地,免税土地转应税土地等情况时,应于变更后三十日内,持有关凭证、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土地使用变更申报表》(附表式三)。上述三表由市、县税务局印制,在内容上各地可按实际需要酌予增加,但不得减少。 三、纳税鉴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填报的《土地使用税申报登记表》和《土地使用税申报鉴定表》进行审核,作出纳税鉴定。单位鉴定表由市、县税务局自行拟定,其内容一般应包括:土地等级,计税依据,征免规定、每平方米年计税额,应纳税额、纳税期限及有关征管事项等。 四、纳税申报。各纳税人应依规定的纳税期限(具体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但应与房产税一致)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可分单位和个人两种,具体格式由各市、县税务局制定,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与房产税申报表合并制定。 五、土地等级税额的确定,可根据税法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划分的等级一般以3—7个级别为宜。 六、[条款废止]违章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八章及有关规定办理,对偷税抗税行为按应纳税款处以罚款,倍数在一倍以下(含一倍)且罚款的金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下同),以及对违反征管条例行为处以罚款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当地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审批:超过上述限额和处理国营、供销社违章案件时,仍应报市、县税务局审批。 七、组织好征管力量。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应与房产税的征管结合起来。属国营、集体企业和有专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专管员管理征收;无专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街道居民)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片或指定专人征收。对个人部分也可以委托居委会或土地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征,并从征收税款中在5%以内提支代征手续赞。 八、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凭证,暂用现行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 九、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并抄报区税务局。 附件:附表1-3汇总 1.土地使用税申报登记表(单位适用) 表一 2.土地使用税申报鉴定表(适用个人)表二 3.土地使用税变更申报表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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