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2]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2-10-05
摘要:为了扩大边境城市与毗邻国家的边境贸易和地区贸易,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函〔1992〕21号、国函〔1992〕61号《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和国函〔1992〕6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2]1412号      1992-10-05


  为了扩大边境城市与毗邻国家的边境贸易和地区贸易,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函〔1992〕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等四个边境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61号《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和国函〔1992〕6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上述文件规定,在黑龙江省黑河市、绥芬河市,吉林省珲春市,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博乐市、塔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东兴镇,云南省畹町市、瑞丽县、河口县等十二个边境城市(县、镇)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一些地方税务局询问:在上述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不再区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都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报请国务院明确:在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县、镇)准予减按24%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仅限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1992年10月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