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国税计[1995]133号 1995-04-1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国税发[1994]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法定负有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代收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代扣代收的地方各税,根据税收管理权限,属地税局管理。因此,是否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地税局负责下文明确。各局在未接到通知前,仍按原办法办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按完税证管理。各局在盖章后发给扣缴义务人时,发放数量应按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并严格凭证的领发手续和制度。 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将随二季度税票一同送往各局,请注意查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