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140号 2000-08-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为了便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允许其申请购买、使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 二、申请领购发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账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各项记录必须正确、完整,有合法的凭证作为记账依据。 三、对领购使用发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原则上均应按照其申报的实际收入额与所得额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不采用按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的征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8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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