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3]164号 2003-03-28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9]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第二点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已以粤国税办转字[2002]37号转发给你们,经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同意,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件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包括工程招投标书或工程预决算书等合同附件中注明的建筑劳务价款。 二、[条款废止]自产货物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三、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县级(含)以上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此证明格式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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