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局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初评意见及地税机关回复的评定意见,做出评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局将拟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没有重大异议的,将评定资料及同级地税机关评定意见报省局审定。 第二十四条 各考评部门要充分利用CTAIS征管软件数据,认真做好考评记录和考评的初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质量。各市县局应在评定日后45日内,将拟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相关材料报省局审定。省局对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以文件形式批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市县地税局提交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名单,各市县局应按规定的时间回复评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省局将对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二十八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总局布置的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举报违法案件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对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包括税收法律所确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局要在评定日后二个月内,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做出评定并通知纳税人。 第三十六条 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视为B级管理。办理税务登记已满两年而不申请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按C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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