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419号 2003-12-22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帐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 4.税控装置的安装、保管、使用; 5.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 4.按计划完成历年欠税清缴。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分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评定标准设定的指标分值考评计分,设置A、B、C、D四个等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有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两年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六)评定期内连续3个月纳税申报为零申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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