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体制下外企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26
摘要: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是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要求,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两税统一后的税法,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在税率...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是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要求,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两税统一后的税法,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在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均有明显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将上升,这些不同决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应重新定位,创新思维,规划筹划的思路,才能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两税未合并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基础上,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重要作用,两税未合并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立法,遵循“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因此,较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更多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不同于内资企业。首先,从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不是筹划的重点。原因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多税前扣除项目,如工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等可据实扣除,因此税收筹划的重点和关键不在于此,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和关键在如何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定的税收优惠上。具体筹划思路为:

     利用“两免三减半”(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开始,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优惠进行节税。外商投资企业税筹划的重点之一,就是利用“两免三减半”的期限优惠,合理安排企业的盈利期,推迟获利年份,以获取少交所得税或递延缴交所得税的好处。

     利用投资于特定区域和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国家对其给予优惠的减免税待遇。如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期限在15年以上者,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利用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筹划达到节税目的。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的所得税税款(按比例退税)。如果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全额退税)。所以,利用再投资退税,也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个重点。

     两税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两税统一后,上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取消,两税的基本税率也统一为25%,传统的筹划方法已经无效,外商投资企业应重新定位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具体思路为“实现一个转变”和“一个有效”。

     (一)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重点的转变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合并前的所得税法相比,主要内容之一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基本处于公平竞争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应从用足用活税收优惠,转变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以尽量合法地减少收入总额,增加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为主线,贯穿企业经营中税收筹划的全过程。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了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广告费扣除标准等,为企业通过筹划最大限度地增加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提供了空间,因此成本费用将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税收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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