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握关键揭穿“两票结算”方式下的偷逃税行为 2.把握开票地点,查虚假代开运费行为,核实货物销售收入。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承运单位可以自开运票,承运个人可以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为其代开运票,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但下列两种情况应重点关注: 3.把握运票的开票人,是承运人还是由销售方(包括自行填开或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核实是代垫运费、代组织运输还是经营运输。就开票人而言,代垫运费是销售方向承运人索票付款后形成的。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就应重点检查:若是销售方自行填开运票应为混合销售收入;若是销售方到地税部门代开运票则是代组织运输;若是销售方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后加价到地税部门代开运票就是经营运输也应为混合销售收入。 4.把握物流和资金流的内在联系,查运票填开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虚开、高开运费分解货物销售收入的行为。这就需要创新稽查方式,改变以往“就帐查帐”的传统做法,实行“五结合关联稽查”方法:即进销项检查与成本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调帐检查相结合、账面检查与逻辑分析相结合、帐内检查与帐外查证相结合、销售方检查与购进方对应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企业货物取得的真实性、购进货物的运费该由谁承担、购销双方资金收支是否相对应等,进而查实其运票填开内容真实性和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性。 上述方法虽能够有效地查清利用“两票结算”分解销售收入的不法行为,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质量。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只是解决当前问题的有效措施,而要从根本上解决“两票结算”的税收征管问题,就需要从税制改革上入手,将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消除两个税种之间的征收与抵扣差异,避免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的交叉,依靠增值税的链条控管机制和金税工程严密监控体系,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分子的非分之想。 代收代付运费与代垫运费有什么区别?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我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常常要处理运费结算方面的问题。请问代垫运费与代收代付运费有什么区别,“两票结算”的存在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于代垫运费的检查重点又有哪些? 2.把握开票地点,查虚假代开运费行为,核实货物销售收入。 3.把握运票的开票人,是承运人还是由销售方(包括自行填开或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核实是代垫运费、代组织运输还是经营运输。就开票人而言,代垫运费是销售方向承运人索票付款后形成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