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7]262号 2007-05-23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功能,现就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规定如下: 一、从2007年6月1日起,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的审批权上收到省局,发票代码由省局统一编制,并套印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章。企业衔头发票的印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批,除电力、自来水、两大石油公司及出版发行行业外,不再审批印制其他企业的手工版衔头货物销售发票。 二、有奖手工版发票的发票联使用42克防伪水印纸,其他手工版发票的发票联使用38克防伪水印纸,其他联次使用40克打字纸;平推式电脑版发票(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纸(发票联)使用45克的彩色纤维防伪纸,中纸使用50克压感纸,下纸使用55克压感纸;卷筒单联发票(不含超市机打发票)使用60克彩色纤维防伪纸。 三、手工版发票基本联次统一为:存根联、发票联和记帐联三联。 四、承印企业在印制发票前,必须先提供所印发票票样,经批印单位审核后才能进行发票的印制。 五、省、市两级发票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所批印发票的入库管理。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在发放企业衔头发票时,必须对企业衔头发票印制成本的缴纳入库进行审查,只有在印制成本全部缴纳入库后,才能进行企业衔头发票的发放。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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