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7]2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10
摘要: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有涉税行为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有关部门不予发给经营资格证照的纳税人,要进行分类专项管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要求,不能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也不能向其出售发票,但必须纳入税务管理,照章征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08号     2007-07-1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280号)的要求,加强与同级工商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纳税人办照信息;对已经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特别是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要求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有涉税行为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有关部门不予发给经营资格证照的纳税人,要进行分类专项管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要求,不能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也不能向其出售发票,但必须纳入税务管理,照章征税。

  三、各市地税局要结合本市实际,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工作,并在2007年8月2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通过电子公文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505号      2007-05-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2006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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