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7]127号 2007-09-25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第二条第八项;附件1的第三条;附件2废止。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供售服务,强化后续税源监控,适应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市局针对近几年发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CTAIS的发票管理业务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整体的优化,为配合发票管理优化项目上线,现决定从2007年8月20日起,对若干发票管理业务规定及流程重新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化发票审批 (一)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CTAIS系统将在其完成增值税税种登记的同时,自动核定商品销售发票(以下简称商销发票)或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以下简称加工发票)百元1本。纳税人如需调整发票种类或数量的,可以另行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许可-票种核定》文书。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业登记3个月后,或双定户纳税人在其《定额核定通知书》发放销号后,由CTAIS系统根据“以税控票”规则自动核定其商销发票或加工发票用量。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和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满6个月后,由CTAIS系统根据“以税控票”规则自动核定其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用量。 (四)上述纳入“以税控票”规则控管的纳税人,如系统自动核定的发票用量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许可-超限量审批》文书。小规模纳税人及双定户也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五)如纳税人发票用量较大,根据“以税控票”规则核定的用量长期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可以通过《取消以税控票资格申请审批》文书取消其“以税控票”资格,而且可以同时在该文书中重新核定纳税人的发票种类及用量。如需恢复“以税控票”资格,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可以通过《恢复以税控票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恢复其“以税控票”资格。 (六)[条款废止]被CTAIS申报监控系统识别为“申报异常”的纳税人,系统将暂停其“以税控票”资格,并由各单位纳税评估岗在当月内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人在评估期间可以按原月限量购买发票;评估结果为正常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恢复其“以税控票”资格。 (七)[条款废止]针对上述以税控票业务规则的调整,市局重新制定了《以税控票业务规则》(见附件1)。2007年9月1日以后,各单位应通过OA访问ISO9000专栏的“ISO9000文件库”—;>“ISO9000质量体系文档系统”—;>“市局”—;>“票证中心”,查阅《以税控票业务规则》的最新有效版本。此规则出现局部修改时,市局将不再正式下发文件,而是直接维护ISO9000专栏中的文档,更新版本号并告知各单位。 (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要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的,不再进行文书审批,其专用发票当月限量领购并使用完毕后,应先到防伪税控抄税岗办理抄税手续,然后直接到发票供售窗口按当月已开发票总金额4%预缴税款后购买不超过原月限量的发票用量。 (九)纳税人在办理防伪税控资格认定时,CTAIS系统自动为纳税人核定其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面额为万元,如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面额,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最大开票面额变更申请审批(普通发票)》文书,由税源管理科科长终审。 (十)《税务行政许可-最大开票面额变更》文书的审批结果中增加了“是否退回结存发票”的审批项目,对于调高最大开票面额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先到发票供售部门缴销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面额调整完毕后再重新发售专用发票。 (十一)取消《发票丢失被盗申请审批》文书。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的,应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直接到发票供售窗口登记备案并接受处罚。 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二手车销售发票,或者填开错误但无法从公安机关和车购办取回所有联次的,允许发票开具方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一张与原开发票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发票,不重复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其他普通发票的,统一由开票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提供购货方证明、以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发票供售部门核对其与原件一致无误,可在其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局发票业务专用章”,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的,统一由开票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然后由防伪税控抄税岗对已开具专用发票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及抵扣凭证。 (十二)《税务行政许可-企业衔头发票申请》中增加了对是否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审批项目,对于发票用量较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核准其发票在印制的同时套印发票专用章。 (十三)各级税务机关需要核销库存的次版或旧版发票的,一律通过《发票核销申请审批》文书办理。 二、完善内部管理 (一)市局在CTAIS系统向各区分局调拨普通发票后,区分局库房管理岗可以直接在CTAIS的待办事宜中打印相应的《发票出库单》,然后凭《发票出库单》直接到印刷厂领取发票;核实无误后,区分局及印刷厂的库房管理员双方应在《发票出库单》(一式三份)上签名确认。 (二)各单位发票供售部门每日工作结束后,应通过“发票对帐管理”模块核对当天的发票供售情况以及工本费收取情况,并打印《发票对帐管理统计信息表》备案。 (三)每月末发票盘点时,必须实行双人交叉盘点,并填制《发票盘存报告表》,然后再打印《发票收发存报告表》,两份报告表都应报送主管科长审阅并签名确认。 (四)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无须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责任书》和《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责任书》。 (五)发票验旧窗口不再办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验旧业务,纳税人在当月抄税以后,其专用发票结存用量影响其购票的,先到防伪税控抄税岗再次抄税,然后由防伪税控发行岗执行CTAIS的“金税工程数据恢复”模块,系统将对纳税人已抄税数据进行自动验旧。 对于在当月抄税以后其增值税普通发票结存用量影响其购票的纳税人,可以凭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开票清单及所开具的最后一个号码发票的记帐联,到发票供售部门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旧手续。 对于发生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可以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为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验旧手续。 (六)已办理银税库联网的纳税人,如需办理代开发票业务应直接到发票代开窗口办理,CTAIS系统将根据纳税人的代开发票金额自动扣取税款;通过POS机缴纳现金的纳税人,仍按原“先缴税后开票”的流程处理。需要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先提交主管科长审核无误后方予以代开。 (七)为提高发票代开业务的工作效率,CTAIS和网站开通了代开发票预审业务。纳税人可以在国税网站(www.szgs.gov.cn)上录入需开票的内容,然后凭打印的《网上代开发票申请信息表》和附报资料直接到前台办理开票手续。各单位应鼓励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网上预审”业务,开通“代开发票网上预审绿色通道”窗口。 (八)[条款废止]针对上述业务流程调整,市局重新制定了《发票供售及收发存管理规程》(见附件2),原《发票供售管理规程》(深国税函[2004]184号)以及《发票收发存操作规范》(深国税发[2003]148号)同时停止执行。2007年9月1日以后,各单位应通过OA访问ISO9000专栏的“ISO9000文件库”—;>“ISO9000质量体系文档系统”—;>“市局”—;>“票证中心”,查阅《发票供售及收发存管理规程》的最新有效版本。此工作流程出现局部修改时,市局将不再正式下发文件,而是直接维护ISO9000专栏中的文档,更新版本号并告知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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