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8]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18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已开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任强制保险单据的检查,对保险机构应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而未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导致未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60号    2008-04-1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自2007年8月20日我区依照规定执行以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征收办法以来,各级地税机关相互配合,加强与保险、车管等部门的政务协作,积极认真地抓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今年一季度,全区征收车船税5523万元,同比增长139.9%。但是,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督促代收代缴义务人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车船税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向负有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保险机构重申代收代缴车船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切实督促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严格履行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责任,更不能擅自做出违反车船税税收政策的行为。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已开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任强制保险单据的检查,对保险机构应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而未履行法定义务,从而导致未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对车船税的纳税人在2007年度应缴未缴和拒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与公安车管、交通稽查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争取他们的支持,通过他们把关,组织税务人员进行检查、追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当地保险机构的沟通与协作,积极研究和解决发现的问题,对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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