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9]154号 2009-05-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无论采用何种申报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年度申报时报送的有关资料,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档案管理。 三、各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抓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布置和落实。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6月30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表报市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表一并通过内网邮箱报市局,纸质资料不再报送。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