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既有免税业务又有应税业务该如何结转进项税 问题:A企业是一家集团公司,2021年通过统借统还的方式向下属成员企业借款5000万元,借款来源、利率以及企业组织形式均符合2016年36号文统借统还的政策规定。2021年度下属成员企业向A企业支付了300万元利息,A企业向下属成员企业开具了增值税免税发票,并确认利息收入。A企业2021年度除了统借统还业务外,还对外发生了融资租赁业务,取得应税收入为800万元。2021年度A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为20万元,无法直接分辨是统借统还免税业务对应进项还是应税业务对应进项,请问该如何处理? DJZ回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因此,按照上述政策的规定,A企业需要辨别20万进项税对应的成本费用与统借统还业务的关系,如果没有直接关系,则无需做进项税转出;如有关系,则全部做进项税转出;如无法划分是属于免税项目还是应税项目的进项,应当按照免税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做进项税转出。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长源
企业既生产应税货物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 企业既生产应税货物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原材料和固定资产不能准确区分,其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 答:1.原材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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