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朗公司持股50%的股东,也是该公司监事。2023年5月29日陈某通过微信向某朗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发送《监事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资料申请书》,要求郑某某提供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期间的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契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但郑某一直不予回应。后陈某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已向被告书面提出请求,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原告向被告工商登记住所地邮寄申请书被退回,而被告法定代表人在收到申请后亦未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或未提供相应材料供原告查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查阅被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请予以支持。 【新旧公司法对比】 查阅对象范围:查阅复制权增加了股东名册,单独查阅权中增加了会计凭证; 委托中介查阅、复制:股东可以委托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查阅,不再需要股东在场; 拒绝查阅的救济:拒绝查阅,向法院提起诉讼。 查阅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知情权范围延伸到了全资子公司,可以查阅全资子公司的章程、决议、财务报告、会计账簿。 股份公司股东:在查阅基础上增加了复制权,增加了查阅会计账簿、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和适用规则,增加了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资料的权利、增加了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引致规定。 【律师说法】 (一)股东知情权的管辖法院为公司所在地的区县级法院。 (二)法院的受理费用为50元。 (三)股东知情权是发起股权战争的“第一枪”,提起类似诉讼的关键证据即:1、提起诉讼的主体需为公司的股东,需有相关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2、需确认公司召集了股东会、董事会并形成了相关决议,且确认相关决议的实际存放位置;3、股东需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相关公司材料的书面申请书,特别是注意的是,除了邮寄纸质申请书外,还需要往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的邮箱发送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的电子扫描件;4、如公司不予回应或者拒绝,即可提起相关诉讼。 作者简介: 马玉龙律师,广东金唐(福田)律师事务所,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具有专业法学教育背景。擅长处理公司股权、供应链合同纠纷及经济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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