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纳税人《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的申请衔头发票信息是否准确,印制发票理由是否合理。 2.调查审批 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的申请理由是否相符。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其他资料归档。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